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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2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即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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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審聲字第38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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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
│ │ │ │ │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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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97年7 │本院97年度│98年2 月│均同左 │98年3 月│
│ │害防制│刑8月 │月30日│審訴字第51│19日 │ │16日 │
│ │條例 │ │ │4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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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97年8 │本院97年度│98年2 月│均同左 │98年3 月│
│ │害防制│刑8月 │月15日│審訴字第51│19日 │ │16日 │
│ │條例 │ │ │4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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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97年7 │本院97年度│98年2 月│均同左 │98年3 月│
│ │害防制│刑4月 │月30日│審訴字第51│19日 │ │16日 │
│ │條例 │ │ │4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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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有期徒│97年12│本院98年度│98年4 月│均同左 │98年4 月│
│ │害防制│刑8月 │月22日│審訴字第68│2日 │ │27日 │
│ │條例 │ │ │9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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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編號1-3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1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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