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893,200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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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戊○○
己○○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4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戊○○、己○○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所定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丁○○、戊○○、己○○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2291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為被告丁○○、己○○於警詢中供述詳盡,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可憑。

揆諸前揭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至聲請人以被告乙○○、庚○○、丙○○為聲請沒收對象部分,經本院另行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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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單位│ 數量           │
├──────┼──┼────────┤
│膠質天九牌  │ 副 │   3            │
├──────┼──┼────────┤
│號碼牌      │ 包 │   1            │
├──────┼──┼────────┤
│橡皮筋      │ 包 │   2            │
├──────┼──┼────────┤
│骰子        │ 粒 │   164          │
├──────┼──┼────────┤
│號碼夾      │ 包 │   1            │
├──────┼──┼────────┤
│現金        │新臺│   11,120       │
│            │幣(│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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