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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3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86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5年9 月2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自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甲○○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6 月9 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新興區○○○路123 巷42之1 號4 樓租屋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嗣於同日下午5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其前揭租屋處查獲,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以及甲○○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1支,始獲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坦承不諱;
而被告為警查獲所採之尿液檢體,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酵素免疫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呈現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6 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高雄縣機動查緝隊緝獲毒品案涉案嫌犯姓名代碼對照表(代號:00000000號)各1 份附卷可稽;
且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之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訛(詳如附表所示),有該醫院98年6 月2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
此外,復有被告所有而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1 支扣案可憑,是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其持有毒品罪。
本院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程序,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仍不知悛悔,再次施用毒品自戕其身,顯然缺乏戒絕毒品之決心,惟念及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且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持有毒品數量,以及被告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扣案之白色粉末2 包,業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均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已如前述,而包裝袋與其上殘留之毒品,已難以分析剝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至於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則為被告所有而供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已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
│ │ │ │
├──┼───────────┼──────────┤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驗前淨重0.103公│
│ │ │克,驗後淨重0.092公 │
│ │ │克) │
├──┼───────────┼──────────┤
│二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 (驗前淨重0.1 公│
│ │ │克;驗後淨重0.09公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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