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附民,184,2009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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