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89 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1382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7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方錦源
書 記 官 黃勤涵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即被告 丙○○
原告即被告 甲○○
被 告 乙○○
調 解 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甲○○、被告乙○○願連帶給付原告即被告丙○○新臺幣參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即被告丙○○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丙○○ )
二、原告即被告丙○○願給付原告即被告甲○○新臺幣壹萬元,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即被告甲○○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甲○○ )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黃勤涵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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