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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富鈞
選任辯護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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