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易,1500,201003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50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4 月9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