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易,1547,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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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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