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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美英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449號、第10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林美英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美英因罹患第四期肺癌,前經本院於審理中數次傳喚均不能到庭,經向為其治療上開疾病之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函詢結果,據該院99年3 月17日和院血腫字第146 號函復略稱:「林美英女士有第四期肺癌合併肺部、骨骼及腦部多處轉移,體力衰弱,病況已逐漸惡化。
病人若出庭,恐有出現呼吸困難或癲癇發作之可能,不適宜出庭」等語,有該函文1 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林美英因上開疾病已不能到庭,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在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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