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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己○○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張堯鈞律師
吳艾黎律師
被 告 辛○○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4 月2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5 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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