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矚訴,1,2009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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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矚訴字第1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正男律師
陳裕文律師
劉新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3款規定,於民國98年6 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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