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告 即 被告 甲○○
原告 即 被告 乙○○
上 一 人
之訴訟代理人
兼和解參加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就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746號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審判長法官 李璧君
書 記 官 李月君
調 解 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 即 被告 甲○○
原告 即 被告
之訴訟代理人
兼和解參加人 丙○○
調 解 委 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乙○○、和解參加人丙○○願連帶給付原告即被告甲○○新臺幣伍萬元,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經原告即被告甲○○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甲○○)
(二)餘款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98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99年2月11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共分為5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11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李月君
審判長法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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