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簡上附民,65,201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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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4402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原告則於第二審程序中,對於被告甲○○、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茲上開刑事程序,已因被告甲○○於民國99年3 月1 日具狀撤回上訴而終結,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姚水文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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