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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另案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犯竊盜、毒品等6 罪,各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97年審聲字第16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
因被告所犯上揭各罪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爰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憑為執行依據等語。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數罪併罰之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經定應執行刑逾6 月者,仍得易科罰金。
又判決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被告甲○○前因犯竊盜、毒品等6 罪,各經判決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經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16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1632號裁定各1 份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裁定所定被告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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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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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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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叁月 │ 有期徒刑叁月 │ 有期徒刑肆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有期徒刑陸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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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96年度毒偵字第5411號 │ 96年度偵字19362號 │ 96年度偵字19362號 │ 96年度偵字21453號 │ 96年度偵字21453號 │ 96年度偵字214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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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770號 │ 96年度易字第2632號 │ 96年度易字第2632號 │ 96年度易字第3921號 │ 96年度易字第3921號 │ 96年度易字第3921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 96.07.20 │ 96.09.13 │ 96.09.13 │ 96.12.28 │ 96.12.28 │ 9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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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本 院 │
│定├─────┼───────────┼───────────┼───────────┼───────────┼───────────┼───────────┤
│之│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2770號 │ 96年度易字第2632號 │ 96年度易字第2632號 │ 96年度易字第3921號 │ 96年度易字第3921號 │ 96年度易字第3921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 │ 96.08.13 │ 96.10.01 │ 96.10.01 │ 97.01.21 │ 97.01.21 │ 97.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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