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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 月9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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