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1681,201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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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98年12月7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 月7 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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