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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5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陳松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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