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1741,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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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爰由本院合議庭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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