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352 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3 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謝宗翰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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