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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罪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2 月27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自98年5 月27日、98年7 月27日、98年9 月27日、98年11月27日、99年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 月2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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