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453,2009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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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輔 佐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未遂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8年4 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7月10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1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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