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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嫌均屬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98年7 月9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猶仍存在,應自98年10月9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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