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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蓉成律師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之傷害罪部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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