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丙○○明知愷他命(Ketamine〈起訴書誤載Katimin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被告之辯解─
- (一)被告丙○○有於前揭時、地,以3萬元之代價,向綽號「阿
- (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供稱:扣案之愷他命、電子磅秤、分
- (三)被告雖辯稱所販入之愷他命係供己施用,並無販賣營利之意
- (四)按販賣愷他命等毒品,因屬違法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
-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1條均於98年5
- (二)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
-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0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0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明知愷他命(Ketamine〈起訴書誤載Katimine〉,又稱K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
詎其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俊斯PUB 」內,以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代價,向綽號「阿狗」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販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大包(淨重85.46 公克),並當場在包廂內以其所有之電子磅秤1 台、米白色塑膠小匙(下稱分裝勺)1 支、小型夾鏈袋110 個及中型夾鏈袋11個,將上開愷他命平均分裝為110 小包(每包淨重各如附表編號1 至110所示,每個小型空夾鏈袋重0.19公克),每10小包再以1 個中型夾鏈袋包裝,再將該11中包(各含10小包)愷他命、電子磅秤及分裝勺,置於所騎乘之車號H3R-651 號重機車座墊下方置物箱內,伺機賣出以營利。
嗣於翌(25)日上午11時45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387 號前,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檢,當場在其機車置物箱內查獲並扣得上開愷他命110 小包(每10小包以1 個中型夾鏈袋包裝)、電子磅秤1 台及分裝勺1 支。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證據(含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業據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表示均不爭執(見審訴卷第31頁),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已知其情而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均無違法取證之不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俱屬適當,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被告之辯解─訊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固坦認有於前揭時、地購入上開愷他命毒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辯稱:扣案毒品均係供自己施用云云。
經查:
(一)被告丙○○有於前揭時、地,以3 萬元之代價,向綽號「阿狗」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販入如附表所示數量之毒品,置於所騎乘之車號H3R-651 號重機車座墊下方置物箱內而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及其所有之電子磅秤1 台、分裝勺1支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始終供承不諱(見警卷第2 頁、偵卷第11頁、訴字卷第5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採證照片3 幀附卷可稽(警卷第4-9、15-17 頁),及毒品110 小包、電子磅秤1 台及分裝勺1支扣案為憑。
而員警查獲上開毒品時,其包裝之狀態係以小型夾鏈袋分裝為110 包,每10小包再以1 個中型夾鏈袋包裝等情,有上開扣押物品目錄表可參,復據證人即員警乙○○、甲○○到庭證述明確(訴字卷第49、76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誤,製有勘驗筆錄1 份可稽(訴字卷第48頁)。
且上開扣案之毒品共110 小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驗證物共11包,經拆封檢視共110 小包,分別予以編號A1至A110,經檢視均為白色細晶體,外觀形態均相似,參酌歐洲刑事科學機構聯盟所訂「毒品之代表性抽樣準則」後,遵循其"抽樣代表性"之精神及相關法則,訂定本局受理毒品鑑定案之抽樣準則,同案同一毒品持有人之同顏色、同形態毒品,就單包抽樣一次進行鑑定,隨機抽取編號A101鑑定。
(一)編號A1至A110驗前總毛重113.07公克(包裝塑膠袋小型夾鏈袋110 個、中型夾鏈袋11個總重27.61 公克,毒品110 包合計淨重85.46 公克)。
(二)編號A101驗前淨重0.81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0.7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成分,純度約98%。
(三)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10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值淨重約83.75 公克(各包重量明細如附表編號1至110 所示),此有該局98年2 月16日刑鑑字第0980010981號鑑定書及同年7 月23日刑鑑字第0980094542函暨附件「送驗證物重量紀錄單」各1 份在卷可參(偵卷第21頁、訴字卷第39-40 頁)。
又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分裝勺1 支送驗結果,均呈愷他命陽性反應,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8年5 月12日編號9805-31 、9805-32 號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審訴卷第22-23 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二)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均供稱:扣案之愷他命、電子磅秤、分裝勺等物均屬伊所有。
伊係向「阿狗」購買1 大包愷他命,自行分裝為110 小包等語(見警卷第2 頁、偵卷第18頁),且於偵查中復供稱:該電子磅秤係供分裝用等語(偵卷第12頁)。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原亦供稱:分裝係為控制吸食數量等語,經辯護人陳述辯護意旨稱:被告係誤解意思,其於購買愷他命時,該批愷他命即已分裝完畢,並非被告再行分裝等語後,始改稱:扣案之110 包愷他命係購入時即已分裝完成,且員警係先查獲愷他命後,再進而查獲電子磅秤及分裝勺。
該電子磅秤係因先前購買毒品時,怕對方偷斤減兩;
分裝勺則係用於將愷他命從袋中取出秤重云云。
惟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被告將所騎機車座墊掀開,最上層係覆蓋1 件雨衣,雨衣掀開後即看見以夾鏈袋包裝疑似毒品之白色粉末,還有電子磅秤及米色之分裝勺,均放在一起,下層尚有被告之衣物等。
疑似毒品之白色粉末係以11個中包(中型夾鏈袋)包裝後散放,每個中包裡面各有10小包。
電子磅秤外罩黑色皮套,分裝勺並無包覆,直接放在旁邊,亦即置物箱最下層係被告之衣物,其上放置愷他命毒品、電子磅秤及分裝勺,最上層再覆蓋1 件雨衣等語(訴字卷第76-77 頁),核與上開採證照片所示情形相符(警卷第15-17頁),顯見該電子磅秤、分裝勺係與愷他命毒品同時為警發現查獲,並無被告所辯係先查獲愷他命後,再進而查獲電子磅秤及分裝勺情形。
況被告嗣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仍先供稱:「阿狗」賣給伊的愷他命是1 大包,伊係於交易時當場在PUB 包廂內分裝,電子磅秤及分裝勺係伊帶去PUB ,因為先前曾有重量不足被騙的經驗,且伊係買1 大包,帶分裝勺係要分裝以控制伊每天的吸食量,分裝所用之夾鏈袋係伊於交易後請人去買,伊不想回家再分裝,怕被家人看見,在PUB內分裝比較快等語(訴字卷第53-56 頁)。
顯見扣案愷他命均係被告親自以其所有之電子磅秤及分裝勺,依附表編號1至110 所示重量,先以小型夾鏈袋分裝成110 小包後,每10小包再以1 個中型夾鏈袋包裝甚明。
其後雖再改稱購入時即已分裝完成,非伊所分裝云云,惟此顯因另經詢以每日施用數量,有時稱每日施用1 包0.35公克、時而稱每包0.3 公克、忽又改稱每日施用1 至2 包,每包0.81公克云云,不斷翻異供詞,圖與其分裝之數量兜攏,致未能自圓其說,始改口否認自行分裝云云,自非可採。
(三)被告雖辯稱所販入之愷他命係供己施用,並無販賣營利之意圖,然其僅為供給施用,竟一次購入合計淨重達85.46 公克之鉅量,已不無可疑。
又其供稱施用方式係將愷他命粉末平放桌面,再以吸管就鼻吸食(見警卷第2 頁、訴字卷第59頁),則其隨手以分裝勺舀取固定份量供其施用,顯較方便且無數量不固定之虞,本無使用小型夾鏈袋分裝之理。
縱偶有外出攜帶之需,祇須分裝數小包即為已足,豈有將購入之1大包愷他命全數分裝為110 小包之多,非僅耗時費力,又無任何實益,且每小包之淨重分別如附表編號1 至110 所示,各小包愷他命淨重均趨近於0.8 公克,最大誤差竟不到0.1公克,顯然110 小包均逐包精確秤重,始能如此精準,倘係供己施用,各次施用數量稍有出入,自不以為意,何須精密如斯,顯然違反常情,唯有販賣者為考量成本與利潤,始有可能為此勞心勞力,錙銖必較,惟恐數量不均以致影響利潤。
被告係為販賣營利而為上開分裝,已然明顯。
參以其於警詢中供稱每次施用1 包(警卷第2 頁)、於97年12月25日偵查中先供稱每日需施用1 包(偵卷第11頁)、後於98年1 月14日又改稱每日需施用2 包(偵卷第17頁)。
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復稱其於為警查獲前,僅於本次販入時間之半個月前施用過愷他命(審訴卷第28頁),亦即有半個月未曾施用;
隨即又改稱係販入愷他命前幾分鐘施用(審訴卷第32頁)。
又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供稱:「(你每天吸食多少量?)5 到10包,每包的量大概0.9 公克」、「(你在警詢時說每次施用一小包;
在檢察官內勤偵訊時說每天施用一小包大約0.36公克;
第二次偵訊時,你說一天吸食一包到二包,今日又變成五包,前後所述通通不一樣,你怎麼解釋?)我說錯了,我每天吸食一包,約0.35公克」、「(你既然要控制每天分食的量,你每天吸食量0.35公克,為何要分裝成每包0.8 、0.9 公克?)我又說錯了,是分裝一包0.3 公克」、「(請提示偵卷第2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你分裝的是0.81到0.9 公克,不是0.3 公克?)那不是我分裝的」、「(你為何剛剛通通要騙人?)因為我頭腦不清楚」、「(你每天到底吸食幾包?)一到二包,每包0.81公克」云云(訴字卷第56-57 頁)。
被告對於自己每日施用愷他命之數量,自應知之甚詳,然其各次供述,竟然無一相符,不僅差距甚大,且逐次添增,顯係圖掩販入鉅量與每日施用量非成比例之不合理,不得不為之飾詞,非僅與其分裝之各包重量不符而難以自圓每次施用1 包之說,且不論其每日施用1 包或2 包,扣案之110 小包愷他命仍足供其施用55日至110 日之久。
依其自承職業係在企業社從事代客向金融機構洽商貸款降息之業務,每月薪資約3 萬元,其竟一次以整月薪水販入足供施用2 至4 個月數量之愷他命,復以電子磅秤及分裝勺精準秤重,全數平均分裝達110 小包,每包重量誤差不到0.1 公克,再以每10小包放入1 個中型夾鏈袋包裝,以利攜帶,以其所購毒品數量之多,耗費心力之鉅,絕非僅係供己施用,顯係基於意圖營利販賣之犯意而販入上開毒品無疑。
(四)按販賣愷他命等毒品,因屬違法行為,本無一定之公定價格,每次買賣之價格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或關係之深淺或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與殷切與否,以及政府查緝之寬嚴態度,進而為各種之風險評估,而有各種不同之標準,並非一成不變。
販賣者從各種「價差」或「量差」或係「純度」謀取利潤方式,或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
本件雖因被告否認販賣毒品犯行,而依卷內現有資料,無從推知販入、賣出毒品所賺取之差價為何。
惟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重罰高度風險之理,從而,舉凡其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
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
必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同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丙○○於購入愷他命後,須使用電子磅秤精準秤重,而為上開分裝,更隨身攜帶全部毒品,倘無利可圖,何需如此大費周章,顯見被告一次購入鉅量愷他命毒品,必為出售以賺取差價營利無疑,所辯僅供自己施用云云,無非臨訟圖卸飾詞,委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1條均於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
按法律之制定或修正,若未明定施行日期者,中央法規標準法雖未規定應自何時生效,然法律既經制定或修正並經總統公布,自應依一般原則,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查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其立法理由謂:「(一)依修正草案第2條第3項規定,法務部需會同衛生署成立審議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檢討調整毒品之分級及品項,而本次新增第四級毒品,有需要在新法施行前先經該審議會檢討後再調整公布,爰預留六個月緩衝期,以利處理。
(二)依本條例新修正之規定,有必要再訂定相關子法及修正相關法規,以配合本條例之施行,故亦有需要預留適當緩衝期,以利訂頒相關子法及相關法規之配合修正」。
該條規定顯係因應該次修正之需,始預留適當之緩衝期,並非規定嗣後任何修正,均需預留六個月之期間。
依上說明,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1條之規定,均應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98年5 月22日起生效。
而修正前該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已將法定本刑罰金刑部分,由「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七百萬元以下」,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行為後之法律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又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雖增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惟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既無處罰規定,依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本不得論罪,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併此敘明。
(二)查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
且販賣毒品之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毒品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675號、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丙○○基於意圖營利之目的販入愷他命毒品,雖未及賣出即為警查獲,仍應論以販賣既遂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屬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禁令,意圖營利而販入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毒品,合計淨重達85.46 公克,數量非微,分裝成110 包伺機販售,可供施用之人次眾多,犯罪所生危險非輕;
衡以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見訴字卷第83頁),素行尚可;
所販入之毒品及時為警查獲,幸未流入市面,尚無實害,情節相對輕微;
惟於查獲後始終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欠佳,及其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警卷第1 頁受訊問人基本資料表),代客向金融機構洽談貸款利息為業(訴字卷第53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 年,略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110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0 包,均屬違禁物,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僅規定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而同條項中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之」,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不得由法院諭知「沒入銷燬」之刑事處分。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並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規定相較,要件不同,難認屬該款之特別規定,前開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如附表編號111 至114 所示之愷他命包裝小型夾鏈袋共110 個、中型夾鏈袋共11個、電子磅秤1 台及分裝勺1 支,均屬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見警卷第2 頁、偵卷第11頁、審訴卷第28頁、訴字卷第54 、55 、56頁),且屬供販賣愷他命所用之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其上(中型夾鏈袋11個除外)所含微量愷他命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鑑驗耗損部分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 量 │ 備註一 │ 備註二 │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 │1.送驗證物11包│
├──┼────────┼───────────┼─────────┤ (中型夾鏈袋│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1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 │ )經拆封檢視│
├──┼────────┼───────────┼─────────┤ 共計110 小包│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 │ ,經鑑定機關│
├──┼────────┼───────────┼─────────┤ 予以編號A1至│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1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 │ A110。 │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2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 │2.經檢視編號A1│
├──┼────────┼───────────┼─────────┤ 至A110均為白│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 │ 色細晶體,外│
├──┼────────┼───────────┼─────────┤ 觀、形態均相│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 │ 似,驗前總毛│
├──┼────────┼───────────┼─────────┤ 重113.07公克│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 │ (包裝袋總重│
├──┼────────┼───────────┼─────────┤ 約27.61 公克│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4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 │ )。 │
├──┼────────┼───────────┼─────────┤ │
│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1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 │3.依歐洲刑事科│
├──┼────────┼───────────┼─────────┤ 學機構聯盟所│
│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1 │ 訂「毒品之代│
├──┼────────┼───────────┼─────────┤ 表性抽樣準則│
│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2 │ 」之精神,對│
├──┼────────┼───────────┼─────────┤ 於同案同一持│
│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3 │ 有人之同顏色│
├──┼────────┼───────────┼─────────┤ 同形態毒品隨│
│ 1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1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4 │ 機抽樣單包(│
├──┼────────┼───────────┼─────────┤ A101)鑑定。│
│ 1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5 │ │
├──┼────────┼───────────┼─────────┤4.編號A101: │
│ 1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6 │ 淨重0.81公克│
├──┼────────┼───────────┼─────────┤ ,取0.09公克│
│ 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7 │ 鑑定用罄,檢│
├──┼────────┼───────────┼─────────┤ 出第三級毒品│
│ 1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8 │ 愷他命成分,│
├──┼────────┼───────────┼─────────┤ 純度約98%。│
│ 1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3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9 │ │
├──┼────────┼───────────┼─────────┤5.依據抽測純度│
│ 2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0 │ 值,推估編號│
├──┼────────┼───────────┼─────────┤ A1至A110均含│
│ 2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4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1 │ 愷他命之驗前│
├──┼────────┼───────────┼─────────┤ 總純值淨重約│
│ 2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2 │ 83.75 公克。│
├──┼────────┼───────────┼─────────┤ (內政部警政│
│ 2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3 │ 署刑事警察局│
├──┼────────┼───────────┼─────────┤ 鑑定書及98年│
│ 2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4 │ 7 月23日函。│
├──┼────────┼───────────┼─────────┤ 分見偵卷第21│
│ 2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5 │ 頁、訴字卷第│
├──┼────────┼───────────┼─────────┤ 39頁)。 │
│ 2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6 │ │
├──┼────────┼───────────┼─────────┤ │
│ 2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2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7 │ │
├──┼────────┼───────────┼─────────┤ │
│ 2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8 │ │
├──┼────────┼───────────┼─────────┤ │
│ 2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29 │ │
├──┼────────┼───────────┼─────────┤ │
│ 3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0 │ │
├──┼────────┼───────────┼─────────┤ │
│ 3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1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1 │ │
├──┼────────┼───────────┼─────────┤ │
│ 3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2 │ │
├──┼────────┼───────────┼─────────┤ │
│ 3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2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3 │ │
├──┼────────┼───────────┼─────────┤ │
│ 3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4 │ │
├──┼────────┼───────────┼─────────┤ │
│ 3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5 │ │
├──┼────────┼───────────┼─────────┤ │
│ 3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6 │ │
├──┼────────┼───────────┼─────────┤ │
│ 3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2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7 │ │
├──┼────────┼───────────┼─────────┤ │
│ 3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8 │ │
├──┼────────┼───────────┼─────────┤ │
│ 3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39 │ │
├──┼────────┼───────────┼─────────┤ │
│ 4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0 │ │
├──┼────────┼───────────┼─────────┤ │
│ 4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1 │ │
├──┼────────┼───────────┼─────────┤ │
│ 4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2 │ │
├──┼────────┼───────────┼─────────┤ │
│ 4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3 │ │
├──┼────────┼───────────┼─────────┤ │
│ 4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4 │ │
├──┼────────┼───────────┼─────────┤ │
│ 4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5 │ │
├──┼────────┼───────────┼─────────┤ │
│ 4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2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6 │ │
├──┼────────┼───────────┼─────────┤ │
│ 4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2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7 │ │
├──┼────────┼───────────┼─────────┤ │
│ 4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8 │ │
├──┼────────┼───────────┼─────────┤ │
│ 4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49 │ │
├──┼────────┼───────────┼─────────┤ │
│ 5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0 │ │
├──┼────────┼───────────┼─────────┤ │
│ 5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1 │ │
├──┼────────┼───────────┼─────────┤ │
│ 5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2 │ │
├──┼────────┼───────────┼─────────┤ │
│ 5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3 │ │
├──┼────────┼───────────┼─────────┤ │
│ 5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4 │ │
├──┼────────┼───────────┼─────────┤ │
│ 5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5 │ │
├──┼────────┼───────────┼─────────┤ │
│ 5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6 │ │
├──┼────────┼───────────┼─────────┤ │
│ 5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7 │ │
├──┼────────┼───────────┼─────────┤ │
│ 5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8 │ │
├──┼────────┼───────────┼─────────┤ │
│ 5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59 │ │
├──┼────────┼───────────┼─────────┤ │
│ 6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0 │ │
├──┼────────┼───────────┼─────────┤ │
│ 6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1 │ │
├──┼────────┼───────────┼─────────┤ │
│ 6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2 │ │
├──┼────────┼───────────┼─────────┤ │
│ 6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3 │ │
├──┼────────┼───────────┼─────────┤ │
│ 6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4 │ │
├──┼────────┼───────────┼─────────┤ │
│ 6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2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5 │ │
├──┼────────┼───────────┼─────────┤ │
│ 6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6 │ │
├──┼────────┼───────────┼─────────┤ │
│ 6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7 │ │
├──┼────────┼───────────┼─────────┤ │
│ 6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8 │ │
├──┼────────┼───────────┼─────────┤ │
│ 6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69 │ │
├──┼────────┼───────────┼─────────┤ │
│ 7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1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0 │ │
├──┼────────┼───────────┼─────────┤ │
│ 7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1 │ │
├──┼────────┼───────────┼─────────┤ │
│ 7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2 │ │
├──┼────────┼───────────┼─────────┤ │
│ 7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3 │ │
├──┼────────┼───────────┼─────────┤ │
│ 7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4 │ │
├──┼────────┼───────────┼─────────┤ │
│ 7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5 │ │
├──┼────────┼───────────┼─────────┤ │
│ 7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4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6 │ │
├──┼────────┼───────────┼─────────┤ │
│ 7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7 │ │
├──┼────────┼───────────┼─────────┤ │
│ 7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8 │ │
├──┼────────┼───────────┼─────────┤ │
│ 7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3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79 │ │
├──┼────────┼───────────┼─────────┤ │
│ 8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1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0 │ │
├──┼────────┼───────────┼─────────┤ │
│ 8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1 │ │
├──┼────────┼───────────┼─────────┤ │
│ 8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4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2 │ │
├──┼────────┼───────────┼─────────┤ │
│ 8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3 │ │
├──┼────────┼───────────┼─────────┤ │
│ 8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4 │ │
├──┼────────┼───────────┼─────────┤ │
│ 8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5 │ │
├──┼────────┼───────────┼─────────┤ │
│ 8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6 │ │
├──┼────────┼───────────┼─────────┤ │
│ 8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7 │ │
├──┼────────┼───────────┼─────────┤ │
│ 8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8 │ │
├──┼────────┼───────────┼─────────┤ │
│ 8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89 │ │
├──┼────────┼───────────┼─────────┤ │
│ 9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0 │ │
├──┼────────┼───────────┼─────────┤ │
│ 9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1 │ │
├──┼────────┼───────────┼─────────┤ │
│ 9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2 │ │
├──┼────────┼───────────┼─────────┤ │
│ 9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3 │ │
├──┼────────┼───────────┼─────────┤ │
│ 9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4 │ │
├──┼────────┼───────────┼─────────┤ │
│ 9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4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5 │ │
├──┼────────┼───────────┼─────────┤ │
│ 9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81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6 │ │
├──┼────────┼───────────┼─────────┤ │
│ 9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2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7 │ │
├──┼────────┼───────────┼─────────┤ │
│ 9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8 │ │
├──┼────────┼───────────┼─────────┤ │
│ 9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99 │ │
├──┼────────┼───────────┼─────────┤ │
│10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8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0│ │
├──┼────────┼───────────┼─────────┤ │
│10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驗前淨重0.81公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1│ │
│ │ │克,取0.09公鑑定用罄,│隨機抽樣鑑定,檢出│ │
│ │ │驗餘淨重0.72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 │
│ │ │ │分,純度約98%。 │ │
├──┼────────┼───────────┼─────────┤ │
│10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2│ │
├──┼────────┼───────────┼─────────┤ │
│10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3│ │
├──┼────────┼───────────┼─────────┤ │
│10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4│ │
├──┼────────┼───────────┼─────────┤ │
│10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4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5│ │
├──┼────────┼───────────┼─────────┤ │
│10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7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6│ │
├──┼────────┼───────────┼─────────┤ │
│10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7│ │
├──┼────────┼───────────┼─────────┤ │
│10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9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8│ │
├──┼────────┼───────────┼─────────┤ │
│10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6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09│ │
├──┼────────┼───────────┼─────────┤ │
│1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小包(淨重0.75公克) │經鑑定機關編號A110│ │
├──┼────────┼───────────┼─────────┼───────┤
│111 │上開編號1 至110 │合計110 個(每個小型夾│鑑定機關未另行編號│ │
│ │所示110 小包愷他│鏈袋重量0.19公克) │ │ │
│ │命各別包裝之小型│ │ │ │
│ │夾鏈袋(各含微量│ │ │ │
│ │愷他命) │ │ │ │
├──┼────────┼───────────┼─────────┼───────┤
│112 │上開編號1 至10、│合計11個(每個中型夾鏈│鑑定機關未另行編號│每10小包愷他命│
│ │11至20、21至30、│袋重量0.61公克) │ │均以1 個中型夾│
│ │31至40、41至50、│ │ │鏈袋包裝 │
│ │51至60、61至70、│ │ │ │
│ │71至80、81至90、│ │ │ │
│ │91至100 、101 至│ │ │ │
│ │110 所示每10小包│ │ │ │
│ │愷他命之包裝中型│ │ │ │
│ │夾鏈袋 │ │ │ │
├──┼────────┼───────────┼─────────┼───────┤
│113 │電子磅秤(含微量│1 台 │鑑定機關未另行編號│愷他命陽性反應│
│ │愷他命) │ │ │ │
├──┼────────┼───────────┼─────────┼───────┤
│114 │米白色塑膠小匙(│1 支 │鑑定機關未另行編號│愷他命陽性反應│
│ │即分裝勺。含微量│ │ │ │
│ │愷他命)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