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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8年6月20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涉及搶奪等之犯行,業經本院於98年9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目前尚未確定,其涉犯搶奪罪嫌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第二審審判或執行,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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