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許惠珠律師
洪世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