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881,2009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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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1號
被 告 甲○○
號(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王家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製造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又被告雖陳稱母親身體不佳需其照護,然此非羈押必要性之審酌事由,是其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縱提出相當保證金,尚不能用為代替羈押之手段,故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林建鼎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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