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榮富
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律師
被 告 房國輝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榮富、房國輝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葉榮富、房國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運輸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8 月31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11月30日、99年1 月30日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 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