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緝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98年7 月3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及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張 震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