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王方興
劉一信
李淑惠
吳龍泉
譚湘捷
古信鳳
高慧珍
黃綉閔
吳敏華
莊淑玲
劉惠玲
曾蔡喜美
曾馨德
曾獻世
曾馨嫻
曾馨儀
陳振綱
黃福妹
郭馨文
郭純伶
郭美蘭
郭美秀
陳桂紅
周添廷
林辰芬
劉 桃
陳祖明
蔡水扲
劉明敏
劉鴻瑛
劉謝秀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周振宇律師
被 告 蔡華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於訴訟期間被告尚有部分金額之償還,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有所變動,且原告人數眾多,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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