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附民,535,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13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1 萬元、療養費3 萬元、工作損失4 萬元、精神傷害慰撫金12萬元,共計2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以:被告乙○○、甲○○與原告丙○○同為高雄市三民區○○○路139 號「龍鄉十二代社區」之住戶,乙○○於民國97年6 月29日9 時許,因細故與該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朱麗愛發生口角爭執,嗣於同日9 時45分許,朱麗愛偕同原告前往被告周佑安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139 之8 號1 樓住處理論,適被告甲○○返家時見狀,詎被告乙○○、甲○○竟共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先由被告乙○○以手肘推擠原告逼迫原告後退,再由被告甲○○以手掌推原告,導致原告來不及反應跌倒在地,致受有頭部鈍挫傷、左側手肘擦傷4X4 公分等傷害。

原告受傷至復原期間,除至醫院複診檢查外,並以民俗中藥服用加強對頭部之療養,花費金額龐大,原告受傷前受僱擔任司機,日薪1200元,因受傷後有暈眩症候導致出現嘔吐狀況,無法持續工作,收入中斷。

被告2 人自恃年輕態度傲慢,於社區中偶遇原告時均怒目相待,致原告精神緊繃心神不寧,深怕再度受到傷害,身心飽受折磨,為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等語。

二、被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若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引用刑事案卷之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3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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