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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2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因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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