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交易,33,2010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672號、第35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錦源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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