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交簡,156,2010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簡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8 日裁定逕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99年度審交訴字第6 號),惟嗣後認為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
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撤銷原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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