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3 月25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院刑事第10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錦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