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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刑事99年度審交簡字第10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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