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易,1322,201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1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