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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754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 原名施忠仁) 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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