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雖得預見收集金融帳戶之人,係將所收集之帳戶用以供被害人匯入款項,藉此作為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5 月12日,於網路聊天室認識暱稱「缺錢找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柳瑜禾」之人,得知「柳瑜禾」從事收購帳戶事宜,遂與「柳瑜禾」聯繫,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文山郵局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代價出租,並於同年月13日13時許,在桃園縣大興路某便利商店,以宅急便之方式寄送至臺中縣大里市○○路455 之9 號予「柳瑜禾」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前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月18日10時許,撥打電話予甲○○( 原名林慧美) ,佯稱:伊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人員,因甲○○之帳戶涉及詐騙案件,要求甲○○匯款至指定帳戶信託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年月18日13時許,在苗栗縣後龍郵局,匯款8 萬4000元至乙○○上開郵局帳戶內。
嗣甲○○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及牽連犯係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最高法院49年臺非字第2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能預見提供自己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供他人作為詐欺不法犯行之用,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98年5 月14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某統一便利商店,以一個帳戶每月8000元之代價(乙○○實際僅取得6000元),將其所申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戶(戶名:乙○○;
帳號: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桃興分行帳戶(戶名:乙○○;
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資料出租並宅配寄送至臺中大里市某處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供該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取得詐欺所得財物之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術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施詐,致各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被告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1月16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2735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98年12月15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98年度桃簡字第273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本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文山郵局之帳戶是與前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戶同時賣的,係在98年5 月14日在桃園縣大興路某便利商店以宅急便寄出的,當時一共寄了三個帳戶,寄給一個稱「柳瑜禾」之人,總共得到6000元等語(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上開同時交付3 個帳戶之情核與其前案所述一致(見卷附98年度桃簡字第2735號判決理由中之說明),所述應為實在。
被告既係以一交付數帳戶之幫助行為致前案及本案之被害人受騙,核屬一行為侵害數被害人之個人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而前案既係於98年12月15日判決確定,本案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從而,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既經前案判決確定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 騙 手 法 │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入被告帳戶 │
│號│ │ │ │(新臺幣)│ │
│ │ │ │ │ │ │
├─┼───┼─────────────┼──────┼─────┼───────┤
│1 │郭承翔│於98年5 月18日晚間8 時許,│98年5 月18日│16989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
│ │ │撥打電話予郭承翔,自稱係華│晚間8 時39分│ │行中正分行帳戶│
│ │ │南銀行行員,佯稱郭承翔先前│許 │ │帳號:00000000│
│ │ │於露天拍賣網站購物付款時,│ │ │6106號 │
│ │ │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其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致│ │ │ │
│ │ │郭承翔陷於錯誤,於同日晚間│ │ │ │
│ │ │8 時39分許,在臺北市內湖區│ │ │ │
│ │ │瑞光路618 號,轉帳匯款1698│ │ │ │
│ │ │9 元至被告上開台北富邦銀行│ │ │ │
│ │ │帳戶內。 │ │ │ │
├─┼───┼─────────────┼──────┼─────┼───────┤
│2 │呂秋連│於98年5 月18日晚間7 時許,│98年5 月18日│ │兆豐國際商業銀│
│ │ │撥打電話予呂秋連,自稱係網│1.晚間7 時38│1.29989元 │行桃興分行帳戶│
│ │ │路賣家朱小姐,佯稱呂秋連先│ 分許 │ │帳號:00000000│
│ │ │前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購物付│2.晚間7時58 │2.29989元 │798號 │
│ │ │款時,誤設定為分期付款,需│ 分許 │ │ │
│ │ │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取消設│ │ │ │
│ │ │定,致呂秋連陷於錯誤,先後│ │ │ │
│ │ │於同日晚間7 時38分許、7 時│ │ │ │
│ │ │58分許,在臺北縣新店市北新│ │ │ │
│ │ │路住處,網路轉帳29,989元、│ │ │ │
│ │ │29,989元至被告上開兆豐銀行│ │ │ │
│ │ │帳戶內。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