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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顯見意志不堅,惟念及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直接害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被告資力及其智識程度 (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084號
被 告 甲○○ 女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林園鄉○○村○○○路2巷5
9號
(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入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1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
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經公告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8年11月26日13時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路80巷23弄1號內,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用鼻子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98年11月26日16時45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經採集尿液送驗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
│編號│證 據│待 證 事 項│
├──┼──────────┼───────────┤
│ 1 │被告甲○○於警詢之供│被告確於上揭時地施用甲│
│ │述。 │基安非他命。 │
├──┼──────────┼───────────┤
│ 2 │⑴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被告之尿液經送驗後,確│
│ │ (L10-081)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 │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 │
│ │ 1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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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 │ 1份。 │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
│ │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件施用毒品之犯行。 │
│ │ 錄表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至移送意旨認在高雄市苓雅區○○○路80巷23弄1號搜索而扣得第二級毒品等物,因被告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持有之行為應包括於販賣行為之內,此部分不另論罪而於另案處理中,併此敘明。
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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