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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4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230 號),本院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1 所示之物(不含故障之IC板參片、故障之環球賽馬會機臺壹臺。
即機臺參拾參臺、IC板肆拾肆片),均沒收之。
乙○○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2 編號6 所示之物,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含累犯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扣得被告甲○○所有預備供犯賭博罪所用之如附表1 所示之物(不含故障之IC板參片、附表1 編號4 所示機臺;
亦不含附表1 編號8 所示之機台及IC板)。
㈡附表2 編號6 所示之現金,係被告乙○○所有因犯賭博罪所得之物。
㈢被告甲○○、乙○○於本院準備程序、調查中自白犯罪。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
爰審酌被告甲○○擺設電子遊戲機、並與被告乙○○為賭博行為,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甲○○係經營者,自應受較高之刑事評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各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1 編號8 所示之物(不含故障之IC板1 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附表1 編號8以外之其餘附表1 所示之物(不含附表1 編號4 所示之物),雖非被告2 人當場參與賭博之器具,然係被告甲○○所有供預備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附表1 編號4 所示之機臺及IC板、附表1編號8 所示之故障IC板1 片,因係故障,非當場賭博之器具,亦非供預備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之。
附表2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因本件起訴範圍僅限於被告2 人間之賭博行為,上開扣案物,無法證明與本件賭博相關,亦均不宣告沒收之。
至扣案如附表2 編號6 所示之物,係被告乙○○所有因犯賭博物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錄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1:
┌──┬─────────────┬────┬────────┐
│編號│扣案物名稱(機台均含IC板)│機臺數量│ IC板數量 │
├──┼─────────────┼────┼────────┤
│1 │超世紀賓果 │2 │2 片(即1 臺1 片│
│ │ │ │) │
├──┼─────────────┼────┼────────┤
│2 │豹中豹 │1 │1片 │
├──┼─────────────┼────┼────────┤
│3 │尚賓水果盤 │7 │7 片(即1 臺1 片│
│ │ │ │) │
├──┼─────────────┼────┼────────┤
│4 │環球賽馬會 │1 │2 片(即1 臺2 片│
│ │ │ │,但當時2 片均故│
│ │ │ │障未開機) │
├──┼─────────────┼────┼────────┤
│5 │中華5PK │3 │3 片(即1 臺1 片│
│ │ │ │) │
├──┼─────────────┼────┼────────┤
│6 │小丑連線 │3 │3 片(即1 臺1 片│
│ │ │ │) │
├──┼─────────────┼────┼────────┤
│7 │賓果 │1 │7 片(原1 臺8 片│
│ │ │ │,但其中1 片未裝│
│ │ │ │置在內) │
├──┼─────────────┼────┼────────┤
│8 │超級戰國風雲 │1 │7 片(原1 臺8 片│
│ │ │ │,但其中1 片未裝│
│ │ │ │置在內、另1 片係│
│ │ │ │故障) │
├──┼─────────────┼────┼────────┤
│9 │鬥地主 │1 │1 片 │
├──┼─────────────┼────┼────────┤
│10 │大、小鬼牌 │1 │1片 │
├──┼─────────────┼────┼────────┤
│11 │迷13 │1 │1片 │
├──┼─────────────┼────┼────────┤
│12 │益智編麻將 │2 │2 片(即1 臺1 片│
│ │ │ │) │
├──┼─────────────┼────┼────────┤
│13 │滿貫大亨 │2 │2 片(即1 臺1 片│
│ │ │ │) │
├──┼─────────────┼────┼────────┤
│14 │95旋風7卡 │2 │2 片(即1 臺1 片│
│ │ │ │) │
├──┼─────────────┼────┼────────┤
│15 │八代將軍 │2 │2 片(即1 臺1 片│
│ │ │ │) │
├──┼─────────────┼────┼────────┤
│16 │超悟空 │2 │2 片(即1 臺1 片│
│ │ │ │) │
├──┼─────────────┼────┼────────┤
│17 │鑽石列車 │2 │2 片(即1 臺1 片│
│ │ │ │) │
├──┼─────────────┼────┼────────┤
│ │ │計34臺,│計47片,但因其中│
│ │ │但因其中│3 片故障,故應沒│
│ │ │1 臺故障│收係44片。 │
│ │ │未開機,│ │
│ │ │故應沒收│ │
│ │ │33臺 │ │
└──┴─────────────┴────┴────────┘
附表2
┌──┬─────────────┬────┬────────┐
│編號│扣案物名稱 │數量 │ │
├──┼─────────────┼────┼────────┤
│1 │數位相機記憶卡 │1 │ │
├──┼─────────────┼────┼────────┤
│2 │員工交接簿 │1 │ │
├──┼─────────────┼────┼────────┤
│3 │寄卡簿 │1 │ │
├──┼─────────────┼────┼────────┤
│4 │客人名冊 │1 │ │
├──┼─────────────┼────┼────────┤
│5 │店家告示 │1 │ │
├──┼─────────────┼────┼────────┤
│6 │賭資 │新臺幣5,│ │
│ │ │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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