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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朱淑娟律師
陳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540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3570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進口報單上所偽造之商業發票上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欄增列:「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4年5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4年12月3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推由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武玉山」之成年男子偽造附表所示之商業發票,並偽造上開發票上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後,用以辦理報關事宜,其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
被告偽造上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其所犯上開6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與「武玉山」就起訴書所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前有上述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6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本院審酌被告為叡鴻商行負責人,為圖減少應繳稅款而為本案犯行,影響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對於報關文件審核之正確性,顯有不該;
另考量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就被告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同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另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因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98年6 月19日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參照),是本件被告所犯上開6 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雖經本院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至被告偽造附表所示進口報單上之商業發票,業已因行使而成為關務機關之存查歸案文件,已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
惟附表所示商業發票上之公司負責人簽名欄位之署押共6 枚,既係偽造之署押,雖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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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委託之│被害出口商│提供發票│發票號碼│進口報單│所犯之罪及│
│號│報關公│ │之日期 │ │ │宣告刑 │
├─┼───┼─────┼────┼────┼────┼─────┤
│1 │光益運│Interseas │97年9月 │MIS0819 │BC/97/WE│甲○○共同│
│ │輸報關│ │26日 │(未交易│41/0227 │犯行使偽造│
│ │有限公│ │ │) │ │私文書罪,│
│ │司 │ │ │ │ │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附│
│ │ │ │ │ │ │表編號一所│
│ │ │ │ │ │ │示進口報單│
│ │ │ │ │ │ │上所偽造之│
│ │ │ │ │ │ │商業發票上│
│ │ │ │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簽名欄位之│
│ │ │ │ │ │ │署押壹枚沒│
│ │ │ │ │ │ │收。 │
├─┼───┼─────┼────┼────┼────┼─────┤
│2 │光益運│Cherukattu│97年10月│無號碼 │BC/97/WF│甲○○共同│
│ │輸報關│Industries│7日 │(未交易│38/1502 │犯行使偽造│
│ │有限公│ │ │) │ │私文書罪,│
│ │司 │ │ │ │ │累犯,處有│
│ │ │ │ │ │ │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附│
│ │ │ │ │ │ │表編號二所│
│ │ │ │ │ │ │示進口報單│
│ │ │ │ │ │ │上所偽造之│
│ │ │ │ │ │ │商業發票上│
│ │ │ │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簽名欄位之│
│ │ │ │ │ │ │署押壹枚沒│
│ │ │ │ │ │ │收。 │
├─┼───┼─────┼────┼────┼────┼─────┤
│3 │億豐報│Grand │97年9月5│GDM97086│BD/97/WA│甲○○共同│
│ │關股份│Marine │日 │0 │84/0002 │犯行使偽造│
│ │有限公│Foods BLDG│ │(有交易│ │私文書罪,│
│ │司 │ │ │,但該發│ │累犯,處有│
│ │ │ │ │票非出口│ │期徒刑叁月│
│ │ │ │ │商開立)│ │,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附│
│ │ │ │ │ │ │表編號三所│
│ │ │ │ │ │ │示進口報單│
│ │ │ │ │ │ │上所偽造之│
│ │ │ │ │ │ │商業發票上│
│ │ │ │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簽名欄位之│
│ │ │ │ │ │ │署押壹枚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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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尚璊國│Mai Sao │97年8月 │MIS0819 │BD/97/W9│甲○○共同│
│ │際有限│Seafood │19日 │(有交易│00/0012 │犯行使偽造│
│ │公司 │Co.LTD │ │,但該發│ │私文書罪,│
│ │ │ │ │票非出口│ │累犯,處有│
│ │ │ │ │商開立)│ │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附│
│ │ │ │ │ │ │表編號四所│
│ │ │ │ │ │ │示進口報單│
│ │ │ │ │ │ │上所偽造之│
│ │ │ │ │ │ │商業發票上│
│ │ │ │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簽名欄位之│
│ │ │ │ │ │ │署押壹枚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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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尚璊國│Kien Long │97年9月 │LK-97-09│BD/97/WC│甲○○共同│
│ │際有限│Seafoods │16日 │13 │72/0044 │犯行使偽造│
│ │公司 │Co.LTD │ │(有交易│ │私文書罪,│
│ │ │ │ │,但該發│ │累犯,處有│
│ │ │ │ │票非出口│ │期徒刑叁月│
│ │ │ │ │商開立)│ │,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附│
│ │ │ │ │ │ │表編號五所│
│ │ │ │ │ │ │示進口報單│
│ │ │ │ │ │ │上所偽造之│
│ │ │ │ │ │ │商業發票上│
│ │ │ │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簽名欄位之│
│ │ │ │ │ │ │署押壹枚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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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尚璊國│Kien Long │97年9月5│無號碼 │BD/97/WA│甲○○共同│
│ │際有限│Seafoods │日 │(有交易│93/0030 │犯行使偽造│
│ │公司 │Co.LTD │ │,但該發│ │私文書罪,│
│ │ │ │ │票非出口│ │累犯,處有│
│ │ │ │ │商開立)│ │期徒刑叁月│
│ │ │ │ │ │ │,如易科罰│
│ │ │ │ │ │ │金,以新台│
│ │ │ │ │ │ │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附│
│ │ │ │ │ │ │表編號六所│
│ │ │ │ │ │ │示進口報單│
│ │ │ │ │ │ │上所偽造之│
│ │ │ │ │ │ │商業發票上│
│ │ │ │ │ │ │公司負責人│
│ │ │ │ │ │ │簽名欄位之│
│ │ │ │ │ │ │署押壹枚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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