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簡,568,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貳張、歷期開獎對照單壹張、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營利,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展仔」之成年人共同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賭博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7年11月15日19時起至98年12月28日19時許為警查獲查獲時止,提供其位於高雄縣大寮鄉○○村○○路486號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聚集不特定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

其賭博方式以簽注「二星」、「三星」、「四星」、「專車」、「特仔尾」、「台號」之方式,並以中國香港地區六合彩每週二、四、六所開出之號碼作為對賭依據,且約定「二星」、「三星」、「四星」、「台號」、「專車」、「特仔尾」每注賭金分別為80元、80元、80元、83元、3,800 元、80元,甲○○○○每注可從中分別抽佣4 元、4 元、4 元、2 元、140 元與10元不等以牟利。

待賭客簽選號碼下注、繳交賭資後,甲○○○○即將簽注之號碼傳真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展仔」之組頭,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號碼者,依約定倍數理賠,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除由甲○○○○依前述原則抽佣外,餘均交付組頭「展仔」所有。

嗣於98年12月28日19時許,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2 張、歷期開獎對照單1 張、傳真機1 台。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之自白;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㈢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張、歷期開獎對照單1張、傳真機1台。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展仔」之成年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被告自民國97年11月15日19時起至98年12月28日19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所為上開犯行,本質上乃均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依社會通念,即應屬前揭學理上所稱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均應認僅成立一罪。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意圖營利,提供上開場所供人賭博,不僅助長民眾之僥倖心理,且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復妨害善良風俗,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其供給上開場所之期間約1 年,被告甲○○○○每期獲利約新臺幣數佰元至貳仟元,暨其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扣案之六合彩簽單2 張、歷期開獎對照單1 張、傳真機1 台,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明在卷(扣案之簽單2 張係98年12月26日之簽單,並非當場賭博查獲之簽單,故不屬當場賭博之賭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六合彩每期開獎號碼對照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