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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高雄市政府苓雅分局於民國95年12月6 日下午6 時20分許,在高雄市○○路130 號被告甲○○住處外,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2包(驗後淨重1.45公克及附著海洛因之包裝袋22只),業已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84 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嗣並確定,並已送執行,有前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乃聲請人就前開扣案毒品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顯屬重覆,經核並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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