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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2 月11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下稱聲請人)罹患遺傳性疾病,雙腳無法行走,平時由被告照顧生活起居,而被告除奉養聲請人外,尚撫育甫2 歲餘稚子,被告為單親家庭,全家生計均依賴被告,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且因逃匿而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
是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
聲請人前述聲請意旨,經本院依現存卷證資料研斷,並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各款情形存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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