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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97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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