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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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