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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20號
原 告 己○○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德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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