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交易,56,2010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交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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