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9,審簡,1099,2010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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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販賣猥褻影音光碟,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合計貳拾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將上開光碟放置在其所開設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46號『夢時代便利屋影音館』店內」,應補充「自民國98年12月9 日後某日起,在其所開設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46號『夢時代便利屋影音館』店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集合犯係指在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

此等反覆實行之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

是集合犯,除於客觀上須有反覆實行之多數犯罪行為,且各行為間,有一定程度之密切接近關係外,主觀上,該多數犯罪行為並須係出於行為人一個概括決意。

集合犯之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有持續多次實行犯罪之概括決意,然於遭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其對爾後將遭法院羈押或獲准具保,得否依其主觀上原有之決意,賡續實行集合犯罪之客觀行為,因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概括決意與客觀上之集合行為,皆因遭查獲而中斷。

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以再度實行犯罪,亦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間,已難謂係出於同一之概括決意。

且犯行既已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將自我檢束而不再犯,乃竟重蹈前非,自難以認應評價為一罪係屬適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43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乙○○先前基於販賣猥褻光碟之犯意,自民國98 年11月下旬起,於同一地點,販賣猥褻光碟,嗣於98年12月9日13時40分許為警查獲,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7192 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下稱前案) ,有前揭案號聲請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是被告於98年12月9 日為警查獲時,主觀集合犯意及客觀集合犯行均已中斷,是本件與前案非屬同一案件,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

其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基於反覆實施販售猥褻影音光碟之單一行為決意,自98年12月9 日後某日起至99年1 月31日為警查獲止,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續從事販賣行為,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應屬具有營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僅成立一罪。

爰審酌被告前因販賣猥褻光碟案件,甫於98年12月9 日為警查獲,竟不知悔改警惕,仍再犯本件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罪,顯然其守法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本件查扣猥褻影音光碟僅20片,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斟酌其智識程度及資力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猥褻光碟合計20片,均屬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4628號
被 告 乙○○ 男 1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580巷22之1
號3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內容含有男女交媾、口交等畫面及性器官特寫鏡頭之色情影音光碟,係屬猥褻物品,不得任意散佈、販賣或公然陳列,竟仍基於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犯意,先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成年男子購入內容足以使人產生羞恥厭惡感並侵害性的道德感情之猥褻影音光碟後,將上開光碟放置在其所開設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46號「夢時代便利屋影音館」店內,以舊片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新片每片1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
嗣於99年1月31日13時30分許,經警至上開「夢時代便利屋影音館」店內執行臨檢勤務時,當場查獲,並扣得猥褻影音光碟20片。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依下列證據,被告乙○○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白承認於前揭時、地在「夢時代便利屋影音館」店內販賣猥褻影音光碟經警查獲之事
實。
(二)復有猥褻光碟20片扣案,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現場臨檢記錄表、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各1份及查獲現場照片2張、扣案猥褻影音光碟
擷取照片20張在卷足資佐證。
二、(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嫌,其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
為販賣猥褻影音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請審酌被告前曾有妨害風化前科,有本署98年度偵字第28022號職權不起訴處分書、98年度偵字第371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參,竟不知悔改,一再販賣猥褻物品及犯後
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依法論科

(三)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20片,請併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檢察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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